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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电厂地下综合管廊应符合的要求
发布人:wangqian 发表日期:2021-06-15 08:06:19

核电厂地下综合管廊应符合的要求:
1. 应设不小于3%的纵坡和5%的横坡,纵坡最低处设集水井,并设抽水泵,必要时设纵向带盖排水明沟。
2. 应设永久性照明和火灾报警器。
3. 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记(含距离)。
4. 设置检修管材出入口。
5.应保持通风。
6. 通道范围内不应有设备、管线、支架侵入,通道两侧不应有尖物或突出的硬体。
7. 通向担架出口的通道不应有直角转弯。
8. 管廊应设置正常出入口与紧急出入口。
9. 敷设有放射性、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物料管线的管廊,应有抗震、抗辐射效应和防止地下水渗入的功能。
10. 正常出口应设在最安全并可以通过担架的地段,当有几个正常出口时,允许只有一个能通过担架,但应满足第7条的要求。
11. 在加强防护区的出口,则按加强防护区的要求设置;在生产区的出口,则出口大门应上锁,且大门的开启在主控制室有信号反应。
12.在可能出现水淹、火灾、高温、高压管线破裂等事故的管廊中应设置紧急出口,其间距不应大于70M。在尽端式管廊地段,紧急出口间距端头不应大于10M,在危险性较小地段,上述两间距允许扩大5倍,但高温、高压管线地段不应扩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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